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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刑事案件都应当做无罪辩护?

作者:张艳  更新时间 : 2019-12-12  浏览量:572

【案情】

2018年1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小赵(化名)通过冒用王某的行车证,驾驶证的方式虚构自己是货运司机,取得崔某的信任,从某钢管公司骗去78根规格为219*7,总重量为35.86吨的新无缝钢管,共计价值人民币209422.4元。后被告人小赵虚构自己是钢管货主骗取王某信任,将钢管运至一工厂内销赃。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小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实事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处罚。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小赵诈骗数额为209422.4元,系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作为本案被告小赵的代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时,小赵称其整个作案过程被别人所骗,陈明其实际犯罪所得金额为五万元,想要翻供;我在查阅案卷后,发现小赵在公安机关陈述的事实与律师会见时陈述的事实不一致,我立刻安排会见,与小赵核实真实情况,得知其会见时所述不实,我向小赵明示了翻供会加重处罚,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被告小赵涉案金额20多万,刑期一般为有期徒刑四年到五年左右。我劝其承担责任,积极认罪认罚,争取减轻情节,最终被告小赵听取建议,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判决被告小赵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没有因翻供而判处重刑。

以上内容由张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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