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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罪轻辩护

作者:张艳  更新时间 : 2019-12-12  浏览量:639

[案情](以下人名皆为化名)
20xx年x月x日晚,小敏、小超、小波、小浩等人在天津市XX区XX镇邮局旁一饭店吃饭喝酒期间,遇到在隔壁音乐火锅店吃饭喝酒的小丁,小瑞等人,小浩到小丁等人的饭桌敬酒。当晚22时许,小丁一方饭后欲离开时小浩等人酒后无故脚踹音乐火锅店的木质围栏,后小敏、小波、小博、小超、小浩、小镇、小话无故对该火锅店的小莹、小侠、小权、小军进行殴打,并将店内物品砸坏。
[裁判要点]
我方代理的被告人小波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判决认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评析]
本案我代理的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理应从轻处罚。但我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检察院在提起诉讼时遗漏了重要的减轻情节。
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检察院遗漏减轻情节,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半。
根据本案卷宗中记载,被告人小波等人与被害人于201x年10月达成协议书,一次性赔偿被害人17万元,其中被告人小波支付赔偿款金额为2万元。被害人在达成协议,收取赔偿款当日向各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次日到xxx派出所提交了协议书及谅解书,并签署了相关笔录,起诉书中检察院遗漏了该情节,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有关: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的规定,被告人小波已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赔偿谅解协议是在刑事案件中重要的减轻处罚情节,我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与主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主办法官,检察院遗漏了减轻情节,并在庭审中指出,检察院核实该情节后,将量刑意见调整为有期徒刑一年,有效的为被告人争取了最大权益。
综上所述,辩护人对于细节的掌控与沟通,对于被告人减轻处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正因为辩护人即时发现了被遗漏的减轻情节才使得被告人减少了半年的牢狱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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